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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封建社会关于债的法律规定初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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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战国时期的李悝《法经》作为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对债的有关问题作出明文规定后,历经秦汉直到明清,我国整个封建时期几乎每一朝代的法津都无一例外地将债纳入其调整范围。这说明尽管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并不发达,但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之一的债却始终在我国封建法律中占一席之地。在此,笔者试图就我国封建时期有关债的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特征以及对封建经济的影响作一初步探讨,以就教于专家。法律对债的调整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现为前提的。
作者 胡泽恩
出处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1992年第2期82-8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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