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规定所设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解释较乱,本文暂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和批复为准),对于维护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该罪的证明方法问题作些探讨,以求教于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