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范性研究是相对于实证性研究而言的一种客观的、理性的和高度抽象的分析方法,用来回答经济范畴“应该是什么”、“应该怎么样”等。而实证性研究强调对现象及其发展过程描述,回答人们“是什么”、“怎么样”等问题。在合作经济问题上,学术界有些人把凡是带有“合”字的(如合营、合伙企业等)都列入合作经济范围,还有人把股份经济与合作经济混为一谈,创造了“股份合作”经济的概念,更有甚者,把目前农村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归结为合作经济范畴。笔者以为,这些观点不仅会引起理论上的混乱,也不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化,甚至会导致“一大二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