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马克思关于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思想是同他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倘若不了解“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在马克思学说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演变历程,就不可能准确地把握马克思的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理论的精髓。而在马克思那里,“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具有双重涵义:其一是指称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原生形态”;其二是指称东方社会所特有的社会形杰。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3期9-13,56,共6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