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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中的共犯问题之我见——兼与周红梅同志商榷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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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都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特殊主体条件。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普通人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及虽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未利用职务之便的)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中有的具有刑法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有的不具有特殊主体条件,俗称内外勾结的犯罪案件。
作者 张兆松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73-76,共4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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