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保证债权实现的物权。尽管人们经常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分类研究,但不能游离担保物权的基本分类,即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等。这些基本分类使担保物权这个总括概念具体化为清晰明确的诸种担保物权形态。我国现行法上可谓之担保物权的担保制度有两类,即抵押权和留置权。其中抵押权包含了质权内容。这与世界上通行的作法颇不一致。优先权没有列为专项担保物权。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期25-31,37,共8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