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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自认不能免除其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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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举证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负的,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不同的诉讼法对举证责任主体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在诉讼中有一些事实不需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
作者 张向阳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6期20-23,共4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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