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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中应提出具体的量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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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公诉的主体、客体和对象,但对公诉的具本内容却未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便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从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看。
出处 《检察理论研究》 1992年第3期46-4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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