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非法持有巨额财产罪”新探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为我国刑法规范创制了新罪。然而该项立法的罪名应如何概括,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是什么,以及其他诸多问题,自颁行以来法学界始终众说不一。笔者不揣冒昧,拟就这些问题发表拙见,以就教于大家。
作者 江华
出处 《检察理论研究》 1992年第1期32-37,共6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