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我国法学界对制定竞争法的必要性已不存在疑问,但对我国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却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因此,该问题已成为制定我国竞争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一下我国竞争法的调整范围。笔者认为,我国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垄断、兼并、限制性商业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S1期77-80,共4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