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劳动教养期限的立法演变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初创时期,由于劳动教养在性质上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故从1956年到1961年的五年间,有关的劳动教养法规都没有对劳动教养的具体期限作任何规定。因此,在这一时期,劳动教养期限的长短并无法律限制,可以由劳动教养机关自由掌握。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社会治安情况的变化,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它原来所具有的安置就业的性质逐渐淡化,而成为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20-23,共4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