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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这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第三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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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8年12月22日,何某与某市金属门窗总厂(以下简称“某总厂”)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何某向某总厂转让“便擦式活动钢窗”专利技术,某总厂在此合同生效后一周内,支付技术入门费12000元,若一方违约,付给对方违约金一万元等条款。合同签订后,何某按合同要求向某总厂提供了全部技术资料,某总厂接受该项技术资料后,汇给何某技术使用费5000元,并试制出该技术样品。1989年3月。
作者 倪凤霞
出处 《山东法学》 1992年第1期55-5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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