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由委托人自行负担律师代理费。在一部分同志看来,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也有不少人尤其是胜诉方当事人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律师代理费应由败诉方负担。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以及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对其研究实属刻不容缓。本文试图就此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一)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费究竟应由谁负担这个问题,世界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概括起来基本上有以下两种做法:第一,由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用。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6期84-86,共3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