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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试论《决定》第3条立法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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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收买人口与拐卖人口行为是一对对偶性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将拐卖人口行为作为犯罪的规定,而对收买人口行为没有作为犯罪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收买人口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该行为不但与拐卖人口行为一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也是拐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他为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销路”
作者 杨旺年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65-68,共4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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