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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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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准核。”这一法律规定包含了以下基本精神。
作者 陈卫东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69-71,82,共4页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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