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行政侵权应按原告合法经济收入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1991年11月,原告龙某等三人在A县B镇租房合伙开设“林海汽车修理部”(以下简称“林店”),并把所用电线通过B供电所接在通往B镇企业办所办绣花厂的线路上.1992年4月初,B供电所发现“林店”偷电.28日,B供电所派人到“林店”责令龙某等补交电费500元.龙某等否认偷电事实,不肯补交电费.B供电所随即向B镇政府汇报了情况,主管企业的副镇长于当天带队,召集派出所治安队员。
作者 肖华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2年第6期46-46,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