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究竟分为几种情况,有哪些在表现形式上是两种行为而实质上是一种行为?执法四年多来,理论上尚未作出权威性的解释,一些教材中虽有这方面的论述,但较为零散,不系统,不统一,实践中对此感到无所适从,且有些理解有失偏颇,存有弊端,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明确,以规范执法实践。一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是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触犯《条例》规定的行为种数为标准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种数为两种以上的。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2年第2期46-47,共2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