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北法学》1992年第4期登载的《疑案相与析》一案,笔者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一、刘某的行为本质上具有比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全案性质看,刘某出于捞一把的动机,用各种非法手段,把企业近二万元资金据为已有,这种行为从宏观上说是与我国当前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相符合的,对经济发展只会起阻碍作用,如不及时惩治,必会在社会上造成许多不良影响;从微观上说,刘某出于私利,置企业和职工利益于不顾而占有巨额财产,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因而。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2年第6期47-19,共2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