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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为赡养收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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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某.女,85岁,生有二子(李甲、李乙、四女.李甲于1957年继承其婶母(无子女)座落在某市某街20号房屋三间.1961年由申莱主持,在中人的参与下,给弟兄二人分了家,并写有分单.在分单中除明确房屋和其它财产产权外,还写有某市20号房屋归李甲永远为业.此房如出租时,抽出租金的30%归李甲交际之用,其余归申某零用.如有临时变迁不得收租时,兄弟二人每人每月补贴2元归申某零用.
作者 李秋华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29-29,共1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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