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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主体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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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行政法律责任,目前理论界虽有论述,但存疑颇多.本文试就行政法主体对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略作探讨.行政法律责任,也称为行政责任,理论界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或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将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仅限于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排除了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行政法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责任问题,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欠妥当的.首先,行政法律规范全面规定了所有行政法主体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行政法规范形式往往对法律责任作了专章规定.就规定的法律责任类型而言,包括了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三大类;就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而言、除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更多的则是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我们不能不顾行政法律规范的客观规定。
作者 张泽想
出处 《河北法学》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期35-36,34,共3页 Hebei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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