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专门鼓励和保护台湾投资者各种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四年来,《规定》对消除台商的顾虑,吸引更多的台湾投资者来大陆投资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规定》中部分条款的不适应性也日益显露.因此,适时地修改和补充《规定》,对于大陆进一步吸收台资至关重要. 一、《规定》对不实行国有化的期限和征收的补偿规定还不十分明确.国务院《规定》已载明:“国家对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倘若需要时,将“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一规定固然已为台商投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证,但仍比较笼统.笔者认为,切实可行的解决的途径有二:一是修改现行的条文,将其表述为:“国家对台资比例超过50%的企业,20年内不实行国有化;台资比例未超过50%的企业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实行征收,但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即按企业资产全值补偿”:二是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确定征收。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29-30,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