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明确界定预算管理权责的构想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明确划分预算管理权责是预算立法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在此,笔者尝试对各个预算法律关系主体的预算管理权贵作一较为具体的归纳和划分.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审批、监督预算决算的国家权力机关.其预算管理权责应当包括:1.预算法的制定、颁布权.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颁布国家预算基本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国家预算法的规定有权制定、颁布地方性预算法规、制度;2.预算、决算的审批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决算草案;3.对不适当的决定的改变和撤销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预算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预算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4.
作者 刘新国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30-31,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