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有权对职工予以除名,具体规定在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但在实践中对有些问题的理解难以统一. 1.对符合除名条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如何处理?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即可,而不必要除名;另一种则认为应先对违纪职工予以除名,劳动合同随之自然解除.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第二种观点才是正确的,即只有先对该职工作出除名处理后,劳动合同才能自行解除. 2.旷工时间的计算问题.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46-46,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