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0年9月17日上午,某市居民张某在集贸市场购买辣椒时与个体摊贩蒋某发生争执,张欲出手打蒋,被人劝阻.尔后,张又先后几次到蒋买卖处进行挑衅、谩骂.蒋一气之下,跑进一餐馆拿出菜刀,当即被人夺下.张亦拿起一根扁担准备斗殴,亦被旁人夺下.此时,张的女婿李某赶来,不问原由,即打蒋一耳光.蒋便顺手从旁人手中夺过扁担准备还击,被张某夺过并照蒋打去,致蒋左前臂、大腿等多处软组织损伤.某市公安局受案后,于10月4日作出处罚裁决:对张某以寻衅滋事处治安拘留7天;对李某以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处治安拘留10天.张、李均对处罚不服,于同月8日向市公安局的上级机关州公安局申诉.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2年第4期47-47,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