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企业法人代表人作了多方面法律调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果,建立了我国企业法人代表人制度.但是,该项制度本身尚存在许多不成熟、不完善之处,并且在实践中日益暴露出来.本文拟就完善我国企业法人代表人制度的几个问题略抒管见. 一、完善企业法人代表人资格问题企业法人代表人的资格有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之分.积极资格是指担任企业法人代表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8条规定:“厂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革命精神,能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18-19,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