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国务院于1983年8月22日发布了《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同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1985年8月10日又制定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至此,我国经济合同仲裁制度基本纳入了规范化轨道,为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承包制、租赁制和股份制的出现,为仲裁涉及新的领域及其法律关系提出了新的课题.国务院于1988年2月27日和6月5日先后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它们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上的保障.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23-24,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