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来信我们单位一职工利用管理机房工作之便,不经任何部门同意,就将其自己所管理的电视机,录音机等价值近5000元之家用电器挪回自家私用两年时间,还找许多借口,继续使用.我认为,这个职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已违法,触犯了刑律,应以贪污罪论处.请问,如经单位查明事实,可请人民检查院提起公诉吗?此人的行为是贪污还是盗窃?或是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劝其退赔呢?要是此人听到风声把电器搬回机房(家住单位)又作何处理?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期48-48,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