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组织卖淫是剥削阶级社会为适应剥削阶级玩弄妇女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职业。旧中国的妓院,就是组织卖淫活动的场所,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也有不少合法妓院,美国、西德等经济发达国家还有一些市镇划出红灯区,在那里可领取经营妓院许可证,公开营业组织卖淫。新中国成立后即取缔妓院,把组织卖淫活动一扫而光,但近年来随着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组织卖淫活动又应运而生,严重地败坏社会风气,引发其他犯罪活动,危害社会治安秩序,传播性病,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腐蚀干部、群众,损害国家和政府的威望,具有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