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以其名誉所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代表着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关系到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应受到信赖和尊敬的程度,影响着一个人的民事权利的取得.因此,名誉权是重要的人身权,保护名誉权是保护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侵害名誉权是侵害人身权的常见形式,但如何认定名誉权侵害,在理论和实践上有不同的观点.本文拟就名誉权侵害构成的有关问题作一论述.
出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2年第4期3-9,共7页
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