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法学界对调整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如国际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涉外经济法等的性质、对象和范围存在着争论.我们认为,对涉外民事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的历史演变作以整体考察,将有助于弄清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与实体法、程序法和法律实用法这三类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以及内国法,外国法、国际法这三个不同法律体系在调整涉外民事经济关系中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从而建立科学的涉外民事经济关系法律调整系统.本文试就此一谈管见.
出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2年第4期16-22,共7页
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