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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唐书地名校误三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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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旧唐书》卷九二《韦斌传》云:“天宝五载,右相李林甫构陷刑部尚书韦坚,斌以亲累贬巴陵太守,移临安太守。”《新唐书》卷七四上《宰相世系表》韦氏“郧公房”亦记:“斌,临安太守。”然《新唐书》卷一二二《韦斌传》则云:“斌以宗累,贬巴陵太守,移临汝。”《旧唐书》卷二○○上《安禄山传》亦记天宝十四载十二月,“临汝太守韦斌降于贼”。再检《元和姓纂》卷二韦氏“京兆杜陵”房记韦安石次子“斌。
作者 王七一
出处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1992年第1期170-212,共2页 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Ge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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