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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后期中书舍人草诏权考述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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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封建社会,政府的最高法令都是由中枢决策机构以皇帝诏书形式颁布的,唐代亦不例外。因而,获得了草诏权,即起草皇帝诏书的权力,这就意味着能够进入权力的核心圈,参预中枢权力机构的决策。因此,草诏权的转移或分割,也隐含着中枢决策的权力结构的某些变化。
作者 张连城
出处 《文献》 北大核心 1992年第2期85-99,共15页 The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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