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要求是执法必严。因此,与相应的部门实体法相配套,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经济法的相关程序规范都设立了公正有力、切实可行的执行条款,以保障相关的实体法在诉讼环境中的充分实施,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在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诉讼环境中(如民法、经济法等),法律要求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均须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不论何方,人民法院均有权依一定程序对其强制执行。然而,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新阶段的以“民可告官”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19-22,共4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