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出租与承租现象一直存在,尤其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以后,农村经济日益活跃,农村土地的出租与承租现象越来越普遍。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集体(过去的生产队,现在的村、组)将土地出租给个体承租户,主要是个体户承租集体的鱼塘、园艺场、山林等,进行多种经营,或承租集体的土地进行砖、瓦、灰、砂。
出处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1年第1期70-71,共2页
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