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理论体系的基础。它不仅对刑事立法、司法和行刑起着广泛的指导作用,而且也直接关系到刑法对社会的保护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刑罚以预防犯罪为目的,几成定论;刑罚目的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之分,这也差不多已成通说。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刑法理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并不深入,原则性的刑罚目的理论无法发挥其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为此,本文拟对刑罚之双重预防目的诸有关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企望能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司法和行刑有所裨益。
出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1年第4期21-28,共8页
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