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营企业这一在我国已绝迹多年的企业组织形式,趁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的劲风,正悄然兴起。1988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第11条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规定。1988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而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
出处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1年第2期47-54,共8页
Journal of Yanta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