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是川北一个中学的政治教师,1987年毕业于绵阳师专,随后回到生我养我的川北山区,一直从事教学工作。几年来,目睹山区许多学生流失到社会的现象,实在令人忧虑。1986年4月,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它的制定和颁布,为我国适龄儿童和少年切实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义务教育法》在实际运用中仍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冲击,在一些贫困落后的山区尤为显著,咎其原因:一是受经商发财思想的影响。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3期45-45,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