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在心理学上,目的是指自己行为的趋向目标或对象的一种预见性的观念。犯罪目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直接体现,它对于行为的性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例如,正当防卫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之一,就在于行为人的目的是否正当,如系防卫挑拨,则不能视为正当防卫,应以故意犯罪论处。关于犯罪目的存在的范围,我国刑法学界存在“通说”与“异说”之争“通说”认为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异说”则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也存在犯罪目的,因而间接故意也称为可能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和心态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可能产生,一种是不可能产生,或说既有目的又没有目的,又希望又不希望,两种因素交错在一起。由此得出结论。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7-9,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