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蒙古律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理藩院则例》和《回疆则例》是清代民族法规中具有代表性的四大成文法规,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一、《蒙古律例》《蒙古律例》是清朝早期民族立法的代表作,它是在清初《蒙古律书》的基础上,经顺治、康熙、乾隆三朝的不断修改、增删,成于乾隆54年。计有官衔、户口差徭、朝贡、会盟行军、边境卡哨、盗贼、人命、首告、捕亡、杂犯、喇嘛例、断狱12卷,共209条。《蒙古律例》的适用范围限于蒙古地区,它的作用:一是通过规定蒙古地区的户口管理、基层组织、差役徭役、会盟、边境卡哨等制度。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27-28,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