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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别法表现形式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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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解决因各类法律规范性文件是同一问题的不同规定而引起适用分歧时,在国内法方面通常按照高层次法优于低层次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三项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津。前两项原则容易掌握,而特别法的适用易出现分歧因而对我国法律体系中“特别法”的表现形式作适当分类,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我国“特别法”的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作者 邢泸生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5期19-20,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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