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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第三者”的离婚案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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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诚然,第三者插足是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幸福,导致他人家庭破裂的一个突出原因,因此社会舆论严厉谴责第三者的不道德行为,这是勿庸置疑的。但是从诉讼角度来说,对有"第三者"的离婚纠纷是否判离.只能以《婚姻法》第25条规足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如果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明明知道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为了惩戒当事人和第三者。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5期38-39,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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