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也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免予起诉作为人民检察院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有效手段和一种最终评判案件的结案方法,但目前被告人的辩护权尚未得到体现。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免诉的案件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它不同于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无需开庭,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结案形式,同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即被告人在其整个诉讼阶段,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5期46-46,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