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大恶极的经济犯罪分子管志诚等5犯,于1991年9月5日依法被处以死刑,这是社会蛀虫可耻的下场。受贿、贪污犯管志诚,原系首都钢铁公司北京钢铁公司党委书记,他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达人民币141.8万元、贪污公款达8.2万余元。用赃款为姘妇及儿子购买住房3处,挥霍约30余万元。他的经济犯罪活动,不仅使国家在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也极大地损坏了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管犯拍手称快!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6期2-2,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