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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押犯宣告缓刑后应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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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读了本刊今年第3期署名陈川科的《对宣告缓刑的在押犯应及早释放》(以下简称陈文)后,本人也想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第一,陈文认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已十多年了,但对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押犯罪分子何时释放的问题,至今尚无统一的认识,这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38个问题中明确指出:“……据此,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还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
作者 林友华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6期41-41,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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