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
出处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6期89-90,共2页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