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十年来,地方公安法制机构经历了由点到面、从小到大、由虚到实的发展进程。尤其是实施《行政诉讼法》以后,几乎全方位扩大了公安行政复议、应诉的范围,必然要求普遍组建公安法制、复议、应诉机构。但是,由于现行体制的局限,各地情况的不同,认识程度的差异等原因。目前全国尚有少数地级与半数左右的县级公安机关未建法制与复议、应诉机构。鉴于已有的法制机构需要充实完善,待建机构亟需选择组建的参照座标。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1年第5期15-17,共3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