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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县级公安法制与复议、应诉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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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十年来,地方公安法制机构经历了由点到面、从小到大、由虚到实的发展进程。尤其是实施《行政诉讼法》以后,几乎全方位扩大了公安行政复议、应诉的范围,必然要求普遍组建公安法制、复议、应诉机构。但是,由于现行体制的局限,各地情况的不同,认识程度的差异等原因。目前全国尚有少数地级与半数左右的县级公安机关未建法制与复议、应诉机构。鉴于已有的法制机构需要充实完善,待建机构亟需选择组建的参照座标。
作者 王树林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1年第5期15-17,共3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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