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有的公安机关的侦技人员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中对采痕取证工作不够重视,特别是对现场足迹的发现、提取和利用方面就更为不足。其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对足迹综合运用的指导思想。笔者认为有必要就足迹的综合运用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一部分人对足迹检验工作的认识有一定偏差,认为痕迹检验工作中手印比足迹重要,手印是物证之首,能直接认定人。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1年第5期63-64,共2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