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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内部分权制约机制中的提前介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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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内部分权制约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办理自侦案件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将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权、审查批捕权、审查起诉权(包括免诉权)分别赋予自侦部门和刑事检察部门行使,通过内部诉讼程序的相互制约,实现执法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这是检察机关对自侦办案制度进行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在这一机制中。
作者 林立
出处 《检察理论研究》 1991年第2期65-6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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