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的行政申诉虽包含有行政司法和司法复审等内容,但不同于行政诉讼。按《政府诉讼条例》释义,行政诉讼是政府行政部门和公共机构及其人员因侵权或违约行为负有行政责任,被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的一种司法行动。行政申诉则是这些部门机构包括不作为、决议或决定年内的行政活动如被认为不当,市民为保障个人或集体利益可通过法定途径去求得纠正或救济。行政申诉是公民对政府行使的一种诉愿权。
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1991年第3期78-80,共3页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