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制在我国正式实行已达四年多,国营企业在实行这一制度的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将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作流于形式,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严重脱节,难以发挥劳动合同应有的作用。主要有:合同内容笼统,适用于任何工作岗位和任何人;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双方是否严格执行谁也不过向,招用和被用成为双方的终极目的;合同有效期已满,双方既不终止执行,又不续订合同,企业依旧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条件,支付劳动报酬,出现了无法律调整的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出现企业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况,企业以行政手段强行变更劳动合同,就可能产生双方权利、义务不一致和不平等的结果。出现上述现象,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其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受旧的用工制度观念影响,认为一进国营门。